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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电力市场法律框架及基本运作机制

发表时间:2018年1月25日

文|孙婷娟 马越 方思

      近年来土耳其电力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随着土耳其电力领域私有化的进程,电力市场法规不断更新,土耳其电力市场不断趋于市场化和竞争化。本文将着重介绍土耳其电力市场私有化进程中的电力市场法律框架和基本运作机制。

      一、土耳其电力市场私有化现状

      为创造、发展更具竞争力和更自由的电力市场,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土耳其政府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电力市场,推动土耳其电力市场私有化。在此进程中,原电力垄断企业逐步解体为国有发电公司(Electricity Gener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EÜAŞ”)、土耳其输电公司(Turkish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Company,以下简称“TEİAŞ”)、土耳其配电公司(Turkish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Company,以下简称“TEDAŞ”)和土耳其电力交易公司(Turkish Electricity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以下简称“TETAŞ”),四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

      2005年,土耳其配电领域的私有化开始,目前已经完成,所有配电企业均为私营企业。2007年,土耳其发电领域的私有化开始,目前尚未完成,土耳其政府正逐步降低国有发电公司EÜAŞ占有的市场份额,推动发电领域私有化。而土耳其电力市场私有化的最终目标,是形成发电和配电环节的完全私有化、仅输电企业由国有的输电公司TEİAŞ控制的电力市场格局。

      二、土耳其电力市场主要法律及监管机构

      由于土耳其电力市场正处于私有化的改革过程中,电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其中目前最为主要的法律是2013年3月生效的《电力市场法》(第6446号)(Electricity Market Law No.6446,以下简称“电力市场法”),规定了包括发电、输电、配电、批发、零售、进口、出口电力在内的所有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对比之前,新颁布的电力市场法一大亮点是改革了原来的能源批发交易市场。土耳其能源市场原由市场金融调解中心(Market Financial Conciliation Centre)运作,而电力市场法规定,设立能源市场运作股份公司(Energy Markets Operation Joint Stock Company,以下简称“EPİAŞ”)进行市场运作,包括运作电力批发市场和进行与电力批发市场相关的金融调解。EPİAŞ进行市场运作应获得电力市场监管局(EMRA)的许可,其大股东为土耳其输电公司TEİAŞ和Borsa İstanbul,各占30%股份,剩余股份由多家股东分散持有。

      除电力市场法之外,土耳其电力市场还包括以下配套法规:

法规名称

(中文)

法规名称

(英文)

生效日期

《电力市场许可法》

the Electricity Market Licence Regulation

2013年11月

《电力市场无需许可发电规定》

Regulation on Electricity Generation Without Licence in Electricity Market

2013年10月

《电力市场配电规定》

Regulation on Distribution in Electricity Market

2014年1月

《电力市场连接和系统利用规定》

Electricity Market Connection and System Utilisation Regulation

2014年1月

《并网规定》

Electricity Grid Regulation

2014年5月

《电力市场进出口法》

Electricity Market Export and Import Regulation

2014年5月

      在完备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之下,土耳其主要有两家电力监管机构,即土耳其电力市场监管局(Energy Market Regulatory Authority,以下简称“EMRA”)和能源和自然资源局(Ministry of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以下简称“MENR”)。EMRA的主要职能是规范和监管电力市场,具体行为包括颁发许可证,制定、修改电力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不当行为实施处罚等。MENR的主要职能,包括决定土耳其短期、长期能源和自然资源需求,制定适当的采购政策,监管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开采、发展、生产等一系列行为。两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土耳其电力市场稳定和安全。

      三、土耳其电力市场主要参与主体

      根据电力市场法,土耳其电力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发电、输电、配电、批发、零售、进口、出口电力的参与主体。各市场主体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土耳其电力市场正常稳定的运行,各市场主体相关运作机制简要介绍如下:

      (一)发电

      1.发电许可制度

      发电许可制度是土耳其规范发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电力市场法和电力许可法,发电企业必须在获得EMRA颁发的发电许可(Generation License)后才能投产运营。而在申请发电许可前,首先需要获得EMRA颁发的预许可(Pre-license),有效期为24个月。发电企业必须在获得预许可后的有效期内完成下列义务才能获得发电许可,否则,EMRA有权撤销预许可,包括:获得建设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耳其输电公司申请签订输电系统使用协议;获得《积极环境评估》意见或《免环境评估》证书;获得开工许可;及获得发展规划批准。

      发电企业获得预许可后还应向EMRA提交一份与电站规模相适应的保函,如果其在预许可有效期内没有完成上述义务,则EMRA有权将保函兑现。并且需注意,发电企业在预许可有效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转让,否则EMRA将有权撤销预许可。

      2.发电企业运营期间义务

      发电企业获得EMRA颁发的发电许可并开始运营后,主要需注意履行以下义务:向EMRA缴纳年度许可费;向EMRA提交年度报告、进度报告;普通公司转让10%以上股份,公众公司转让5%以上股份应取得EMRA的事先批准;在规定时间与审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能源股票市场(Energy Stock Market)登记为市场参与者,并与之签订标准市场准入协议和日前市场准入协议;单家私营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不能超过土耳其上年度发电总量20%的限制;按时向土耳其输电公司缴纳输电系统使用费。

      3.发电企业并网要求

      在预许可阶段,EMRA将要求TEİAŞ对预申请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出具意见,并在决定是否向发电企业颁发发电许可时考虑该意见。

      一旦EMRA向发电企业颁发发电许可,企业应再次向TEİAŞ申请并入电网,并与TEİAS签订并网协议和输电系统使用协议,协议版本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

      4.税收优惠

      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投产运营的发电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从投产运营之日开始,五年内减免50%的输电系统使用费;在投资期间,和电站相关的协议和行为免收印花税和关税。

      (二)输电

      1.输电设施建设

      根据电力市场法,由土耳其输电公司TEİAŞ负责输电网络建设。在发电站建设期间,TEİAŞ应与私人发电企业签订协议,由发电企业筹资修建输电设施,输电设施所有权归TEİAŞ。建设费用将从发电企业根据并网协议应缴纳给TEİAŞ的费用中扣除。

      另外,修建输电设施还需获得环境许可,获得环境许可的前提是城市规划部对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作出肯定的意见或者不需要EIA报告的意见。

      2.输电设施运营

      根据电力市场法,只有TEİAŞ有权开展输电业务,其目前持有的EMRA颁发的输电许可有效期从2003年至2052年。TEİAŞ在开展输电业务时需遵循以下要求:符合EMRA颁发的输电许可规定的条件;接受预许可持有人的并网预申请,并在45天内向EMRA提供意见;以及根据发电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与其签订并网协议。如果许可持有人符合并网条件,TEİAŞ不能拒绝签订协议。

      3.输电业务收费政策

      EMRA每年根据TEİAŞ的提议,决定年度输电业务收费费率。EMRA每年会公布一个列明14个不同费率区间的费率表,该表适用于输电系统使用人和发电公司。

      (三)配电

      1.配电设施建设

      在私有化改造前,只有土耳其输电公司TEİAŞ可以建设配电系统。配电环节私有化完成后,虽然TEİAŞ仍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获得TEİAŞ许可并且新修建的配电设施符合EMRA的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其他持有配电许可的企业已经被允许在其许可范围内修建36kv以下的配电系统。

      同输电设施建设一样,配电设施建设也需要获得城市规划局对EIA报告的肯定意见或者不需要EIA报告的意见和环境许可,及开工建设许可等其他相关许可和批准。

      2.配电设施运营

      土耳其所有的配电设施归TEDAŞ所有,配电企业均需获得EMRA颁发的许可。在获得EMRA的许可前,配电企业需要先与TEDAŞ签订协议,由TEDAŞ将配电设施的经营权转让给该企业,不影响其对配电设施的所有权。其后,配电许可持有人需与其他配电设施使用人签订连接和系统使用协议。配电企业与电力市场其他参与主体不能交叉持股,即其不能持有电力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股份,也不能让其他电力市场参与主体成为其股东。

      3.配电业务收费政策

      配电收费价格由配电企业制定后上报EMRA批准。土耳其配电市场的价格均衡机制,将保证不同区域的消费者承受的电价不会差异过大。

      (四)供电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也需要获得EMRA的许可,过去供电企业从事批发和零售电力需分别获得许可,许可制度改革后实行合并方式,只要获得供电许可后,则既可从事电力批发,也可以从事电力零售。目前,TETAŞ是土耳其最大的供电批发商。

      1.持有供电许可的企业经营要求

      具体包括,如果供电许可持有人想要进出口电力,必须获得EMRA的批准,且进出口电力的目标国符合连接的技术要求;私有企业不能从发电商或进口商处购买超过土耳其上年度全国电力消费总量20%的电量;私有企业不能向某一终端使用者出售超过土耳其上年度全国电力消费总量20%的电量;供电企业每年要向EMRA缴纳年费,以及取得、更新、变更许可的时候都要向EMRA缴纳相应费用;及供电企业应向TETAŞ提供其电力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等等。

      2.零售电价决定机制

      土耳其的电力消费者分为“合格消费者”(eligible consumer)和非合格消费者(non-eligible consumer),每月消费一定电量以上的为合格消费者,根据2015年的数据,每月消费4000kWh以上电量即为合格消费者。

合格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零售供电商,并与之签订供电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电价。非合格消费者只能从所属区域的默认供电商(default supplier)处购电,电价由EMRA根据相关供电公司的建议决定。

      3.批发电价决定机制

      一般而言,批发电价由供电公司自行决定而不需要EMRA的批准。但是,TETAŞ向由法律决定电价的消费者供电,电价需由EMRA决定。

      (五)电力进出口

      仅持有供电许可的供电商有权从事电力进出口活动,且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包括目标国家输电系统等符合技术要求;MENR和EMRA批准;发电许可证需包括电力进出口权限,等等。

      随着土耳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私有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充满活力的土耳其电力市场正成为土耳其经济发展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也在近些年持续作为中国电力行业企业的热门投资目的地。为适应电力市场的发展,土耳其相关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为土耳其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孙婷娟,国浩杭州办公室合伙人,马越、方思,国浩杭州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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