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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Time:2018年1月24日
文 | 黄宁宁
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中巴、中印孟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巴经济走廊的发展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中巴经济走廊起点在喀什,终点在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全长3000公里 ,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贯通南北丝路关键枢纽,是一条包括公路、铁路、油气和光缆通道在内的贸易走廊。贸易走廊,从广义理解,既包括实体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从意味着在初期将有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又势必涉及到外资准入、外汇管理、银团贷款、股权融资、跨境承包、工程建设、材料进口和人员聘用等诸多法律领域,可概括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项目融资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三大重点。
一、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中国境外投资在2014年有了非常重大的变化,两个与境外投资有关的主管部门分别颁布了相应的法规:
(一)发改委
2014年4月,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 号),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分为核准及备案管理两类:
1. 核准类:
(1)境内投资主体的投资额在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境内投资主体的投资额在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3)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 备案类:
(1)除核准类外,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2)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务部
2014年9月,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除,除了涉及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情况之外,其他企业境外投资全部实行3个工作日之内的备案制。
二、巴基斯坦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
1. 概述
巴基斯坦在宪法和法制上继承了英美法系,但同时又加入了穆斯林宗教理念和现代法律文明成果,其法制体系相对完善。
《1947年外汇管制法》、《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1984年公司法》、《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案》、《1997年公司(法院)规则》、《2001年私有化委员会法》、《2001年投资委员会法令》、《2001年外汇账户(保护)法案》、《2007年竞争(并购控制)条例》、《2010年竞争法》、《2012年特殊经济区法》、《巴基斯坦投资政策2013》、联邦和各省、直辖区政府不时颁布、修改的投资优惠政策和私有化政策等。
2. 具体内容
3. 优惠政策
巴基斯坦制定投资政策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友善的投资环境。和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巴基斯坦对外商投资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而且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二)行业优惠政策
巴基斯坦政府将鼓励投资的制造业和工业类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是指高附加值工业 和产品出口型工业 ;B类是指高科技产业;C类是指其他重点产业;D类是指以农业为基础的产业。
制造业和工业领域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先领域,特别是纺织、皮革、电子、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都非常欢迎外商直接投资。
其他行业如农业、信息产业、石油矿产、基础设施领域等也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
在巴基斯坦,企业正常缴纳税收的税率为35%(包含附加费在内),但营业额在2亿卢比以内的小企业的税率为20%,企业可以选择按利润或者合同额纳税。此税率可以在来巴基斯坦投资设立企业时参考。
为了保持在国际间吸引投资的竞争力,巴基斯坦政府对外国和本地投资者提供关税优惠、新上项目的税收减让、再投资的税收减让、厂房折旧减让等税收优惠。
(四)地区鼓励政策
在全国投资政策基础上,巴基斯坦各省区在投资政策方面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占巴基斯坦国内经济总量绝大部分的旁遮普省和信德省,均有本省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鼓励政策制定和管理。
(五)特殊经济区规定
巴基斯坦政府鼓励外国企业到特殊经济区和出口加工区投资设厂,但各工业区政策比较灵活,没有统一的优惠政策。
巴基斯坦政府鼓励在出口加工区开办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并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包括如下行业:电子工业、信息技术、成衣和针织品、工程机械、制药、海产品加工、皮革制品、水果和农产品加工、地毯、家具和木制品、手工艺品、珠宝、成套设备和机械、体育用品、填充玩具、医疗器械等行业。
(六)工程建设
1. 许可制度
巴基斯坦承包工程市场管理相对宽松,外国承包工程企业进入巴基斯坦市场只需在巴基斯坦工程理事会(PEC)注册即可。但外国承包商在巴基斯坦不可承揽涉及禁止投资领域的工程项目,除非获政府特殊批准。
2. 招标方式
在大型项目建设和管理上,巴基斯坦政府和相关部门多聘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作为项目咨询,使用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技术标准与项目管理机制,运作比较规范。大型项目基本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以EPC、PMC和带资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比例逐年提高。此外,政府积极鼓励投资者通过BOT和PPP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3. BOT项目
巴基斯坦政府对BOT项目的审批流程与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近似,但更为复杂。BOT项目一般由主管中央或省辖部委提出(如交通部、水电部、铁道部等),由国家公路局(NHA)、水电发展署(WAPDA)等负责具体流程,年限通常为25-30年,执行公司一般是外国公司。
(七)跨境贸易
1. WTO
巴基斯坦是WTO成员国,它在WTO框架下制定贸易政策,政策内容符合WTO的规范。
2. 主管部门
巴基斯坦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内外贸易管理和政策制定、出口促进、公平贸易(反倾销等)、多双边贸易协议谈判、保险行业监管等。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则由巴基斯坦粮农畜牧部负责,海关隶属于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
3. 进口
巴基斯坦对商品设置允许、限制和禁止进口的分类,进口政策总体上比较开放,除了根据特定需要所实行的必要限制之外,对进口没有过多的管制,绝大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制度,关税是调节进口的主要杠杆,关税总水平并不算高,近两年还接连进行了下调,部分商品如外国投资项下的部分机械设备进口还享受零关税。
4. 出口
巴基斯坦准许从事出口经营或有出口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出口商;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公共领域机构;发送礼品包裹的个人或单位;由商务部授权的其他个人或单位。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巴基斯坦允许、限制和禁止出口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争端解决
1. 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
仅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尚未签订民商事领域的双边协定,建议两国政府快速推进该项工作。
2.国际仲裁
中国和巴基斯坦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
3. 中国境内的代表性仲裁机构
贸仲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地方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
5. 其他代表性仲裁机构:香港、新加坡
(作者:黄宁宁,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诸见诚、孙 黎,国浩上海办公室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