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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nterprises to Avoid Legal Disputes under the B&R Initiative

PostTime:2018年1月31日

      2018年1月30日,由“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举办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律师之路”研讨会在京举行,丝路产业与金融国际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潘峙钢应邀出席并做主题发言。

      潘峙钢认为,由相关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非常好的创举。“‘一带一路’建设覆盖疆域辽阔涉及国家众多,沿线各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差异巨大,各国法治建设水平极不平衡,参与建设的市场主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迫切需要综合性的专业服务支撑体系。”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外开展投资、生产、经营工作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绝大多数的问题出自于法律。还有中国一些企业因签订对赌协议所导致的“对赌危机”,都是因盲目进行海外金融投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这些失败案例不胜枚举,而问题往往出在法律上。目前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法律事务还处于相对弱势,企业也不能完全获得来自法律机构的可靠咨询和保护。目前中国才有9人出任世界银行下属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这个体系基本上还属于欧美人的“占优势的平台”。

      对此,潘峙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法律事务还处于相对弱势的阶段,企业也不能完全获得来自法律机构的可靠咨询和保护。”

      潘峙钢表示,“国际金融交易和监管十分复杂,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较国际贸易风险和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更大。同时,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还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扩张性强、控制难度大等特点。”

       “因此,中国企业海外金融投资如何避开法律‘雷区’,避免陷入各种‘法律陷阱’,这既是我们一项长期的研究工作,也是眼下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潘峙钢说道。

      同时,他强调,“长期以来,我们对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重视,介绍和研究较多,譬如:大陆法系、美英法系,但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关注不够,如伊斯兰法系。‘一带一路’涉及的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而我们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了解相对较少。因此,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就成为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的首要前提。”新华网201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