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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Time:2018年3月21日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这是自2014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五年提及“一带一路”。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政府已与多个国家达成“一带一路”务实合作协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在现有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我国应倡议制订《“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公约》(以下简称《合作公约》),推进和保证“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更为持久和稳定。
王俊峰表示,已达成合作协议既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等硬件联通项目,也包括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软件联通项目,还包括经贸、产业、电子商务、海洋和绿色经济等多领域合作规划和具体项目,已形成多平台、多层面、多维度合力,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响应。但目前尚没有一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共同认可、规定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基本文件,导致难以形成“一带一路”倡议更广泛的国际认同和约束力。王俊峰认为,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理应在新世纪全球经贸规则重构中贡献“中国方案”,抓住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的历史机遇。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各不相同,国际公约的缺失也使“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面临错综复杂的环境。
王俊峰指出,应倡议并推动与相关参与国共同制订针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地区性国际公约,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保障机制,从而增进区域经济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开展,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合作公约》应吸收借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设立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对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增进缔约国经贸法律规则的兼容。
王俊峰建议,《合作公约》应在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国际贸易规则(惯例)精神及尊重“一带一路”参与国习惯、文化和传统的基础上,依托亚投行、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负责解决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摩擦,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增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中国国门时报201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