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B&R News
PostTime:2019年10月16日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后,近年来“一带一路”共建逐渐从理论转为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调查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及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基础上,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近年来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积极表达中国声音、发挥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创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共建“一带一路”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发展与中国创新也取得了良好进展。
“一带一路”普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诉讼机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1年重新启动了“判决项目”,旨在实现该项目初设时的目标,即出台一个广泛的公约统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以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自2015年10月提出《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之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召开四次特别委员会会议,聚集了成员国的重要外交官员、资深法官、著名律师和学者共同为草案落地进行磋商谈判。我国在此次谈判中积极引导规则制定,在公约目标和宗旨、反垄断事项的排除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最终在2019年7月,各国代表签署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称2019年判决公约)。判决公约强调国际间多边司法合作,以规则为基础,促进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实现外国判决全球流通。2019年判决公约的签署,对我国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好平台。另一方面,对现阶段还没有加入公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已经同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实现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生效判决。
“一带一路”普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非诉机制。由于商事交易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对方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和法律并不熟悉,同时考虑到时间和地理的成本,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通过更灵活和高效的仲裁机制解决争议。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被具有丰富国际商事活动经验和完善配套法律机制的西方发达国家所吸引。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设立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被国际实践广泛接纳和认可,保障了缔约国间有效仲裁裁决的顺利实施。在所有缔约国中,相当多数国家是“一带一路”主要沿线国家,这对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此外,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供签署。
随着2019年判决公约的签署,目前已经形成了由1958年《纽约公约》、2019年判决公约(包括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及《新加坡调解公约》三位一体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我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创新举措。“一带一路”主要沿线国家有多种法律传统与制度,有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伊斯兰法国家等等。纵观沿线各国,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比近半数,直接借鉴普通法系的争端解决制度并非上选。
并且,“一带一路”倡议并非传统的区域性合作框架,有其特殊性和更宏大的战略眼光,目前“碎片化”的争端解决平台之间没有相互协调的机制,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设立一个主要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既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促进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我国涉外商事审判发展以及司法制度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司法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2018年8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是“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关键一环。国际商事委员会专家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咨询意见,也可以对当事人自愿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进行调解,同时还可以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修订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我国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针对“一带一路”争端的特点,建立了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将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整合,使其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节省了争端解决成本,意义重大。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设,不仅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的完善,也为世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独特贡献。沈倩/正义网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