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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年1月14日
税收,作为影响生产要素配置的重要因素和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地区)政府、税企之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面对各国税务主管当局政策沟通、征管协作的需求,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的需要,2018年中国税务部门顺应时势、积极作为,以共建全球税收合作平台、加强双多边税收合作、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以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为重点,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构建税收合作机制 拓展“一带一路”朋友圈
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它是在“共商共建共享”总原则的指导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地区)积极推进、共同形成的机制,是对现有税收国际组织和多边税收机制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旨在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提供税收政策沟通和征管合作平台,共同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有效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实现互利共赢。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提出倡议。2018年5月14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开幕。会议以“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协调与合作”为主题,由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机构共同主办。
来自5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200多名代表出席此次会议,围绕税收合作机制、税收法治、纳税服务、税收争端解决和各国税收能力建设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会议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在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方面达成重要共识。
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局长表示,这次会议提出的税收合作机制有利于区域发展和合作,是个具有开放性、可分步推进、能实现更好发展的方法。波兰税务局局长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是古老文明的延续,是古丝绸之路的延续,是全球化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应对全球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OECD副秘书长河野正道盛赞此次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
利用多边磋商奠定合作基础。为落实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成果,2018年9月26日~28日,包括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22个国家(地区)税务部门、OECD和荷兰财政文献局(IBFD)齐聚中国扬州,秉承“共商共建”原则,各方共同商议、集中讨论了合作机制框架及文本条款,共同研究起草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将税收合作的共识化作具体蓝图,为深化税收合作搭建了框架。
融入区域性税收合作组织凝聚共识。2018年11月13日~15日,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在中国杭州召开。本次会议共有16个SGATAR成员的税务局长、3个永久观察员和其他特邀观察员,共计约150名代表参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作为三个主议题之一,获得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主旨演讲中提出,要以“互利共赢、互学互鉴、开放包容”的精神,推动SGATAR、“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等多边机制向更高层次、更加深入、更加多元方向发展。
SGATAR成员国普遍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促进区域和全球经济稳健、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期待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加强税收合作。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局长伍伟聪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十分重要,能够加强各国征管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落实最新的国际标准。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克里斯·乔丹等也表示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充满期待。
借助多边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增进理解。2018年11月28日~29日,王军应邀访问欧盟,出席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指导委员会会议并作主旨发言,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积极深化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互利共赢的理念和做法。
2019年,中国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促进各国和国际组织共同致力于持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持续加强全球税收治理、持续推进包容性发展。
加强多边税收合作 扩大“一带一路”交流面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是为了替代现有的多边合作机制,而是要与现有机制高度融合、互相补充,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学互鉴、共同提升”的良好格局。
2018年,中国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多边双边税收合作平台、机制,加强国与国之间政策沟通和征管合作,帮助“一带一路”国家提高征管能力。
利用多边合作平台分享中国经验。2018年,多边税收合作平台会议频频。无论是四大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税收征管合作最高层次会议——税收征管论坛,还是区域性税收管理组织会议——SGATAR,中国税务部门都积极参与,加强同与会各方交换意见、分享经验。
2018年2月14日,王军应邀出席第一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收在支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在11月召开的SGATAR会议上,中国税务部门介绍了近期税制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情况,分享了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绩效考评、数字人事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高级经济学家约翰·布朗德罗表示,这样大规模、涉及人员众多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非常了不起”。印度尼西亚税务局局长罗伯特·帕克帕罕坦陈,既然绩效考评、数字人事管理能在80万税务大军中运转良好,那在我国2.1万名税务员工中的运行效果更加可期。
依托多种框架加强税收援外培训。设在扬州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OECD多边税务培训中心是OECD在非成员经济体内设立的首个多边税务中心,2018年1月~8月,该中心已独立举办20期税务研修班,为200余名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培训。
2018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为“一带一路”国家举办了1期研修班,利用外交部、财政部澜湄基金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国家举办了2期研修班,与国际发展合作署、统计学会、中亚学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部门和组织合作举办了6期研修班,并在多边税务培训中心组织了7期多边培训班,共邀请了来自56个发展中国家的327名税务官员来华参训。此外,配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开展6期援外项目,受训学员达312名。
着力推进外派税务人员工作。截至目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向美国、印度、日本、德国、欧盟、埃塞俄比亚等27个国家的使领馆派驻税务官员,其中包括越南、约旦、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等10余个“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成果全面开花。中国已与主要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建立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与12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先后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BEPS)多边公约》等多边合作法律文件,并在BEPS项目、数字经济税收等方面参与制定国际税收规则。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提升“一带一路”开放度
“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是主体,资金是血液,人才是支撑,而国家则是后盾。
税收是国家政策工具之一,是影响经贸和投资的重要变量。2018年中国税务部门从政策制度、征管服务各个维度,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推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努力营造税企共赢的和谐生态。
加快税收协定谈签节奏。2018年以来,中国先后与加蓬、刚果(布)、安哥拉、阿根廷、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家进行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谈判或修订性谈判,与加蓬、刚果(布)、安哥拉、阿根廷、西班牙、印度和智利签署了税收协定或议定书。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税收协议),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协定将降低跨境投资经营的东道国税负,有利于促进双方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加大相互协商工作力度。2018年,中国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印度、丹麦、以色列等11个国家开展了双边协商,涉及案件167例,其中已就55例达成一致意见,为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约36亿元。在工作中,优先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相互协商案件,确保企业享受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解决税收争议,消除双重征税。
持续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中国自2015年以来建立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集中优势资源,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我国“走出去”纳税人主要投资目的地的税制,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截至2018年11月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针对84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主要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
精细化开展“走出去”税收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紧密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开展“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宣传活动。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800多场,各类宣传辅导活动得到省级以上媒体报道300余次。
立体化提供跨境企业双语咨询服务。截至2018年12月,12366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共提供英文咨询服务805次,中文服务7800次;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开通“走出去”企业服务专线和在线沟通平台,还开发了“三位一体”智能咨询系统,通过多轮交互模式,在12366热线系统、互联网端、多媒体端(微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7×24”智能咨询、语音导航服务。目前,月智能咨询量已达14万人次。
针对性完善税收政策制度。为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于2018年9月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非限制类项目;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鼓励科技创新,2018年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促进出口,提高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中国税务报201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