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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专家建议中外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平台

发表时间:2019年7月9日

      “建立一个新的联合仲裁平台,或将使我国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端中占有优势地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副秘书长李虎近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争端解决中瑞国际仲裁研讨会上说。

      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SCC)及中国贸促会湖北自贸试验区服务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瑞典等国内外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高校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开展贸易投资过程面临的法律风险、技术壁垒、摩擦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广大企业对专业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争端解决中瑞国际仲裁研讨会召开,旨在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有效降低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而贡献力量。

      建立与国际接轨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也带动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如果中国仲裁机构能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这一历史发展机遇,不断自我完善,提供更高质量的国际化仲裁服务,无疑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李虎指出,“一带一路”在促进中国仲裁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中国仲裁如何建立起一套成熟且与国际接轨的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来看任重而道远。

      在李虎看来,为了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必须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全面提高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中国仲裁才会得到更多的国际商事主体认可,进而成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的首要选择。

      据介绍,贸仲委作为我国涉外仲裁发展的领头羊,在长达63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将国际化发展作为核心理念。近年来,贸仲委更是积极进行多种尝试和努力,以应对“一带一路”不断深化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挑战。

      首先,通过扩大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仲裁员比例,以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方面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吸收采纳近年来国际最为流行、普受欢迎的仲裁实践,例如吸收采纳紧急仲裁员制度、最佳当事人、合并仲裁等内容来完善仲裁规则,以促进贸仲委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最后,加强国内外分支机构建设。目前,贸仲委除了国内已设立的多家分支机构,还在海外设立了包括香港仲裁中心、北美仲裁中心和欧洲仲裁中心。因此除非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对仲裁地另有约定,贸仲委的这三家分支机构解决纠纷结果理应视为外国裁决。这种方式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仲裁工作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

      在“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国内外商事主体对于以仲裁为代表的多元且专业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需求不断加强。不过,整体蛋糕的变大并不意味着每一家机构都会做得更好。毕竟,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如何选择,完全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来决定的。

      事实上,国内外的仲裁市场将会出现更加激烈的业务竞争。不过,在贸仲委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看来,尽管仲裁机构竞争激烈,但仲裁服务的市场是开放的,并且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这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商事主体对某一国家的某一家仲裁机构进行选择,更不能将仲裁机构仅限定在某一区域提供服务。竞争对于仲裁而言也是一件好事,没有竞争,仲裁机构就无法获得发展的动力。

      姚俊逸指出,在竞争之外,中外仲裁机构还应加强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以便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商事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与拥有着世界上第二大规模的国际仲裁机构——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交流与合作,也正是此次研讨会的初衷之一。

      作为我国“走出去”商事主体经常用来解决跨国商事争端的重要选择,SCC副秘书长Kristin Campbell-Wilson在研讨会上对瑞典的仲裁情况进行了介绍。

      SCC自1917年成立至今已逾百年,一直致力于向全世界的商事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SCC凭着科学合理的机构规则,精简高效的办案流程,能够较为迅速并高质量地将所经手的仲裁案件解决。

      瑞典所具有的完善且稳定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推动了SCC的发展。Kristin Campbell-Wilson介绍说,在瑞典,凡是与仲裁相关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执行落实等方面皆符合《纽约公约》的要求,并且该国的司法环境对仲裁来说也十分友好。

      瑞典的法院不仅对仲裁相关的事物稔熟于心,而且对于该国仲裁机构所负责的仲裁案件,基本都是持十分支持与肯定的态度,并不会过分插手干涉。

      Kristin Campbell-Wilson说,SCC与贸仲委之间在长达几十年的交往合作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双方通过学习借鉴,共同为国际仲裁社区的成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中国仲裁机构能与SCC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探讨国际仲裁的新发展,以为“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助力。

      加强跨国仲裁人才培养,是国内外仲裁机构在进行交流合作时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国际仲裁交流合作中,人才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毕竟,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极强的仲裁人才是高质量解决仲裁纠纷的不可或缺因素。

      李虎认为,我国仲裁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国际仲裁专家的培养:一是推荐中国仲裁专家加入国际仲裁组织和相关机构,以和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起提供管理服务,互学互鉴;二是加强中国国际仲裁员参与国际仲裁案件的审理;三是使得更多的中国律师参与国际商事争端仲裁案件的代理。

      推进国际新平台建设

      据了解,在国际仲裁常见的一种现象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间,一般不会选择双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端,而多数会在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中进行选择。

      因此,李虎认为,若我国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建立一个新的联合仲裁平台,或将使我国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端中占有优势地位。

      李虎说,共同构建一个新的争议解决平台,也是未来中外仲裁机构进行合作的最主要方式。广泛推广宣传这些新的合作平台,共同致力于将仲裁市场做大,无疑将使彼此受益。

      “未来涉及跨国商事争端的当事人,可以在这些新平台上所采用的仲裁规则中选择仲裁服务,这无疑会使仲裁成为更加人性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李虎说。

      2018年我国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并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

      据悉,按照《意见》要求,我国目前正致力于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合作,共同构建国际非政府组织形式的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平台。这一平台是在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峰会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成立,具有国际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等特质。

      李虎指出,这一平台将成为由我国牵头建立的首家国际仲裁机构,它将有效弥补我国仲裁机构在预防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方面的短板,进而更好地助推仲裁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法制网2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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