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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带一路” 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发表时间:2019年8月28日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不断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跨境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问题上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建立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也是将“一带一路”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最先进理念。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请了31名中外专家委员。2018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五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两家调解机构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19年5月,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开庭审理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贝思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开庭审理泰国华彬国际集团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至此,“一带一路”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作为国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实践,“一带一路”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进一步强化国际性和中立性。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国际性和中立性是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国际商事法庭要接纳境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甚至聘请外国专业人士担任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第二,加强国际协调的软法规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难以通过一种方式解决,也不宜通过强制性方式解决。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双边协定、多边协定,通过灵活运用外交手段等方式加以解决。第三,发挥在线纠纷解决的优势。在线纠纷解决高效、便捷,愈发受到当事各方青睐。国际商事法庭及仲裁机构、调解机构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和其他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服务,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透明。第四,培养国际化、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宗教法传统的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大,需要国内一批精通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领域的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律师。这些人士的专业程度、敬业精神很多时候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性因素。为此,我国应加强国内法律教育中对国际法的侧重,并鼓励留学生前往普通法系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一带一路”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源源不断地供应人才。林竞初/人民法院报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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