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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全球化新型争议及应对

发表时间:2023年7月6日

编者按

“国际化的企业应当具有全球化的合规意识”,在6月26日举办的主题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的“第五届国浩法治论坛”上,国浩中亚业务委员会秘书长胡静聚焦近年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反腐败调查、数据和隐私保护等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应对之道”。今日分享胡静律师在第五届国浩法治论坛上的演讲。

过去,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常见的国际争议类型主要集中在民商事的涉外诉讼、仲裁、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相关的337调查及诉讼等领域。自2018年以来,随着全球监管日趋严格,国际市场竞争准入对这些新兴领域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国内外运营环境和风险挑战也日趋复杂严峻,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反腐败调查、以及数据和隐私保护这些新兴的领域逐渐渗入公司法务和律师的日常工作。自 2018 年合规元年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至今,中国企业合规管理发展由专项领域领域合规到全面合规,由国内合规拓展到全球合规,由“被动合规”转变为“主动合规”,从传统领域合规拓展到必须随时应各种新型的争议,如何为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新型挑战出谋划策,势必将成为我们今后服务客户的必备内容。

一、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

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疲软,各国贸易保护角力日益紧张态势下,国外多个国家基于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以及本国政治外交的等考虑,对中国企业海外贸易和投资施加了花样百出、名目繁杂的限制,知名大型企业被管制、制裁的事件频频挂上新闻热点头条。而这些管制、制裁的后果也日渐严苛,超越了通常对跨国贸易争议限于经济范围的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刑事处罚。

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法律制度和全面监管执法体系,美国法项下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出口管理条例》(EAR)、《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等;监管执法体系由商务部、国防部、国土安全局、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情报总局等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根据2018年8月颁布的《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的处罚既包括行政上的处罚(包括民事罚金、进出口禁令、禁止从事BIS相关业务等)还明确列明了违法的后果将带来刑事处罚,违法者面临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涉案高管也有可能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刑事罚金和监禁二者可并处。从实践来看,众所周知的知名通讯企业和著名的计算机通信设备公司均遭到了美国方面严厉的处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欧盟和日本近年亦新规频现。目前,欧盟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修订于2021年9月,名为《建立欧盟两用物项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度》取代了2009年第428号条例——《建立欧盟两用物项出口、转让、中介和过境的管制制度》。 2023年5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若干出口管制新规,将23项高端半导体制造设备及相关技术列入出口管制物项清单。《新规》预计于7月23日生效, 《新规》生效后, 中国企业采购日本半导体设备、技术、软件将面临新的管制要求。

在经济制裁方面,对大多数国内企业而言,由于长臂管辖原则所导致的管辖范围无限延申,现阶段需要高度关注的首先是美国。美国经济制裁的主管机构为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基于经济制裁而导致的处罚也有可能上升至刑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最高可能面临每次违反100万美金的罚款或者20年的刑事监禁。如果涉及到毒品交易相关的经济制裁,最高可达每次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35年刑事监禁。虽然曾经有小米胜诉美国国防部的成功先例,但该过程之艰难坎坷是无论哪个企业都不愿意经历的。不单是美国,自乌克兰冲突爆发以来,欧盟也以“支持俄罗斯”为由提议对中国公司实施制裁。

同时,反强迫劳动法也正在成为欧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新武器”。美国反强迫劳动法律原本为解决奴隶问题,但《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被公认为实质目的是强化和升级了美国借由“涉疆议题”和“强迫劳动”打压中国的力度。2023年5月,加拿大议会批准了《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生效时间是2024年1月1日。该法案是加拿大第一部就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国内专门法。表面看,该法旨在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通过对政府机构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实体在全球生产、购买、销售和进口等业务活动施加报告义务来解决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但其实质是供应链合规体系建设升级问题。结合近期美国和欧盟对光伏行业、纺织品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扣货或现场“抓人”行为,但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的调查理由,

可以断定,欧美正在原有多边贸易规则基础上,借多种形式构建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新的贸易藩篱。

二、反腐败调查

近年来,企业因违反公平竞争、反舞弊与反腐败、反垄断和反洗钱等相关监管要求,而受到监管机构严厉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的不合规运营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巨额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企业因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并波及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1977年美国出台《反海外腐败法案》,对于企业反腐败行为进行合规管理。此后,受美国影响,各欧美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反腐败法案;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实践指南,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内控系统。在各国和国际组织推进反腐败合规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合规管理也逐步拓展到企业行为的各个层级。

从国际层面来看,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各国经济的深度融合,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的过程中,不但要依中国法合法经营,也直接或间接受到国外相关立法的管辖。一旦企业违反所在国国家法律要求,将会遭受严厉的处罚。以美国为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被誉为全球执行力最强的反腐败法,在世界反腐败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及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下,有效防范和应对FCPA的“长臂管辖”对众多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日渐成为重要的合规管理要务。

国内方面,我国政府也在不断提高合规监管的力度,以提高央企和国企的全球化竞争力。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强调了国有企业合规经营,与此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19600及ISO37001等合规相关标准也被逐步纳入中国国家标准中,作为国内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参考和指南。

实践中,2019年,世界银行宣布对中国某建设集团公司实施为期9个月的制裁,制裁范围还拓展到受该公司控制的730家关联企业,此次制裁的实体数量破了记录,导致中国公司被世界银行制裁数量成为排名第一。2022年,某地产行业高管被指控涉嫌行贿在英国被抓捕,其起因仅仅是其在中国宴请美国企业主管及为其提供酒店住宿。

三、数据和隐私保护

随着计算机科技的飞速进步,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进一步紧密,其重要性不断上升。在此趋势下,数据安全成为国际规则核心议题,将重塑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网络安全议题始终是美对华遏制优先选项,是打压中国科技竞争力、维护其全球科技领导地位的升级版遏制手段。网信企业全球影响力是国家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信企业发展,既关乎关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关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

实践中,某著名自媒体公司在美被禁事件虽然普遍被视为两国政治博弈的表现,然而在全球普遍加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大背景下,这一事件反映了全球“数据本地主义”倾向的加剧,而绝不仅仅是国家间政治博弈的摩擦事件。

在隐私保护领域,发达国家很早就拥有很强的隐私保护意识,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勃兴以及此起彼伏的大规模用户数据泄露事件,引起了公众对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安全的高度担忧,欧盟宪章直接明确将个人隐私确立为应捍卫的基本权利,在此背景下,号称史上最严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法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6年正式颁布,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GDPR实施以来,以其繁琐复杂的合规要求和高昂的违规处罚,在经济和社会层面都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并给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自GDPR生效以来,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个高度监管的重点领域。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UNCTAD)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统计,全球194个国家中,共有137个国家制定了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占国家总数的71%。

四、中国企业的应对

2018 年,两大通讯企业事件的相继爆发,我国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合规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8 年 11 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 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上述指引旨在推动中央企业和境外经营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2018 年也因此被称为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元年。近5年来,我们在上述新兴的领域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应对经验。为与时俱进的应对国际关系与立法进程出现的最新争议形式,建议中国企业可以采取的举措如下:

1. 全球的合规化运营

国际化的企业应当具有全球化的合规意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性法律法规规定中“长臂管辖”的机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行稳致远的“试金石”。企业管理层、法务职能部门的国际化视野以及合规工作能力对企业降本增效和尤其重要。法务职能部门对于海外经营的属地法律风险识别、应对与审查能力尤其重要。

2. 储备律师资源

精准、专业、高效的律师资源储备将是公司海外布局中充分考量全球机会,业务开展成本控制的良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提前规划业务发展的目标地区与国家,提前储备境内外对应领域律师资源,可以为企业业务开展提供合规工作层面励兵秣马、应对各类业务挑战以及极端情况的强力保障和技术支撑。

3. 中国律师的防火墙作用

中国企业国际化运营离不开中国律师的防火墙。随着国际交流以及人才培养中对于国际法律法规的逐渐倾斜,中国律师已经具备针对特定境外法律法规的合规风险识别、合规成本判断、合规策略设计、合规争议解决的的能力。以汉语母语为出发点的多语言沟通能力,以及对于国内企业利益维护的自主意识,中国律师将在建立企业与外部律师良好信任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高质、可信的法律服务。

(本文为国浩中亚业务委员会秘书长胡静在第五届国浩法治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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